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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洪超期未履行承诺 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2021-07-27/ 定远新媒体/ 查看: 214/ 评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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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周伟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周伟洪存在以下问题: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于2017年11月向周伟洪、费禹铭和钱志达收购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

根据金盾股份与周伟洪签订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周伟洪承诺中强科技2016-2020年度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0万元、7,000万元、9,450万元、12,757.50万元和17,222.63万元,即首个考核期间(2016-2018年度)的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9,950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2020年度)的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29,980.13万元。

2016-2020年度,中强科技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121.51万元、4,196.83万元、-2,191.72万元、-3,430.89万元和-2,848.72万元,中强科技在两个考核期内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周伟洪在首个考核期应以现金补偿72,754.60万元,该期间补偿金额应在2019年6月12日之前履行完毕;周伟洪在第二个考核期应以现金补偿126,993.20万元,该期间补偿金额应在2021年6月11日之前履行完毕;若周伟洪分别在上述时点前未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应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由金盾股份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截至目前,周伟洪尚未支付首个考核期剩余业绩补偿款56,914.71万元和第二个考核期业绩补偿款126,993.20万元。

周伟洪的上述行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周伟洪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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